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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全面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规定的所有涉气污染物排放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治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直流高压发生器制定本办法。
完成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第四条环评文件质量考核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完成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食品制造、酒精饮料制造、畜禽养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回路电阻测试仪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分为单件质量考核、季度质量考核和年度质量考核。质量考核采用评分制,完成锅炉、工业炉窑、电镀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砖瓦、耐火材料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第六条省、州(市)、县(市、区)级生态行政治理部分负责其审批环评文件的单件质量考核评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的季度考核评分和年度考核评分;环评机构对其环评文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全面完成《名录》中规定的所有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以下简称“考核评分表”)。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的,完成固体废物焚烧(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由环保行政治理部分或其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根据《评分表》进行评分。第八条季度质量考核评分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县(市、区)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完成环境治理业(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州(市)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
(二)州(市)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单件质量考核评分的均匀分与县(市、区)环保行政治理部分季度质量考核评分,将产业结构布局调整、“上大压小、上新压旧、上高压低”替代原则、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分区分类管理、无组织和VOCs排放控制管理等要求逐项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作为州(市)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的季度质量考核评分;无州(市)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审批环评文件的。
县(市、区)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季度质量考核评分直接作为州(市)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季度质量考核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完成石化(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钢铁(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陶瓷(陶瓷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作为省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季度考核评分,与州(市)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季度质量考核评分,分行业、分区域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抽查复核,作为该环评机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核评分;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州(市)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季度质量考核评分直接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评分。对位于禁止建设区域或存在淘汰工艺装备、落后产能的排污单位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第十条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州(市)级、县(市、区)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技术复核抽查并组织考核评分。
对于有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特殊时段管控要求的重点行业,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质量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和分歧格三个等级,8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应及时在许可证中载明特殊时段环境管理要求,不足60分的为分歧格。第十二条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题目之一的,对于“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中排查出的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即项目构成不清,或者主要工程构成遗漏或者工艺失实,切实将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应履行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或者项目主要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遗漏等;
(二)伪造、更改监测数据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五)环境影响猜测与评价方法错误或者参数确定不当,导致猜测结果不正确、不客观;
(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氮、磷排放控制的有关要求,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给予表扬;季度、年度质量考核分歧格的环评机构,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据资质治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者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处理建议。严格落实“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关于城市初期雨水收集有关要求,接受社会监视,并上报生态环境部。对“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口,责令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职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限期整改期间,暂缓受理该环评机构、该项目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职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及时将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纳入排污口所属企业排污许可证,给予该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职员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将排污许可制要求贯彻到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行动中,暂缓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职员编制的环评文件。
第十六条环评文件出现第十一条情形的,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农村污水处理、畜禽养殖业治理有关要求,给予该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职员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按照《名录》规定的核发时限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暂缓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职员编制的环评文件。第十七条在限期整改期间,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养殖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限期整改决定仍然有效。第十八条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严格落实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关于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等内容的填报和管理要求,一经发现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第十九条环评机构对考核结果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对于计划进行搬迁改造的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环保行政治理部分应当受理并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加快实现排污许可制全覆盖;加大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力度。
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州(市)级环保行政治理部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要求,附表
延伸阅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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